川商服贸﹝2019﹞41号
各市(州)商务(会展)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加强对展览行业的引导和扶持,壮大市场主体,推进行业统计工作,进一步发挥优质展览企业在行业发展中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推动展览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健全政企对话沟通机制,更精准更有效服务于展览企业,商务部将启动第二批展览业重点联系企业(单位)的推荐申报及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推荐申报的重点联系企业(单位)范围包括:
(一)举办单个经济贸易展览会室内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展览组织单位。
(二)拥有室内展览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以举办展览活动为主要功能的展览场馆。
(三)提供展览工程设计、展品物流运输、展览信息化等服务的展览服务商。
二、申报条件
(一)依法在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连续从事会展及相关业务1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展览相关工作,能够按照《展览业统计调查制度》(商服贸函〔2018〕182号)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并愿意接受第三方机构进行数据审核。
(四)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近1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安全事故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须在商务部展览业管理信息应用平台(https://ecomp.mofcom.gov.cn/loginCorp.html)进入企业用户登录页面,注册并填报单位基本信息后,提出申报第二批重点联系企业(单位)申请,按申报材料有关要求在线填报数据信息。
(二)我厅将按照申报要求和范围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步审核汇总后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组织会展专家对推荐单位入围资格进行评审,在严格筛选、兼顾大中小微企业的基础上,提出第二批展览业重点联系企业(单位)名单。
(四)商务部对外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并公布第二批展览业重点联系企业(单位)。
(五)商务部对重点联系企业(单位)进行动态管理。
四、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按照商务部展览业管理信息应用平台有关要求进行填报,并下载打印盖章。
(二)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展览组织单位另需提交2018年度举办展览会的电子版会刊资料及展会总结(电子邮件或光盘、U盘)。
五、主要任务
(一)信息采集。将重点联系企业(单位)列为商务部展览业统计重点调查对象,按照《展览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定期采集数据,为政府决策、行业分析、企业管理、公共服务等提供信息支撑。
(二)先行示范。将重点联系企业(单位)作为展览业政策制定、改革实施、诚信建设等先行先试对象,在推进行业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发展上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三)重点帮扶。将重点联系企业(单位)作为商务部听民意、解民情、察民忧的重要渠道之一,以及展览领域帮扶解难的主要对象。
六、有关要求
(一)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本地区的第二批展览业重点联系企业(单位)申报推荐工作,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宣传。
(二)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于2019年11月20日前,按通知要求将重点联系企业申报汇总表打印盖章,连同企业(单位)相关证明材料邮寄至我厅。
联系方式:服贸处李涵
电 话:028-83225950 传 真:028-83223610/4675
地 址:成都市金牛区成华街7号(610081)
附表:1.展览组织单位经营情况表(线上)
2.展览场馆经营情况表(线上)
3.展览服务企业经营情况表(线上)
4.重点联系企业(单位)情况反映表(线上)
四川省商务厅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