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金〔2020〕5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市(州)银保监分局、四川银保监局成都各县(区、市)监管办事处,省级各相关金融企业: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精神,切实做好资金申报兑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按照“省级统筹、上下联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推动形成部门协同、良性互动的财政金融政策传导机制,确保资金申报工作及时、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功能,激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政策内容及资金申报

(一)财政贴息。

1.政策内容。

(1)国家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贴息。对在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范围内且获得央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由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2)骨干商贸流通企业贷款贴息。对金融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向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发放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省财政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获贷企业贴息。

(3)再贷款支持的中小微企业财政贴息。金融机构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向单户授信不超过3000万元的民营企业和普惠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发放的优惠利率贷款,省财政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再贷款利率的50%向借款人贴息。已享受中央财政贴息的贷款省财政不重复贴息。

(4)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金融机构展期的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2.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上述(1)(2)(3)项贴息由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市(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申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报送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拨付贴息资金至相关市(州)财政局,由相关市(州)财政局直接拨付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相应冲减企业应付利息。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报、审核及拨付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执行。

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确定,实行动态调整。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名单由商务部门提供。

3.申报材料。

资金申请报告及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1-1、1-2、1-3)、2020年1月1日之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复印件以及贷款发放凭证、真实性声明(详见附件2,下同)。

(二)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1.政策内容。

融资担保公司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且单户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2%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折算担保金额的1%给予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财力补助(省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用补贴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在疫情防控期内发生的“零收费”再担保业务,省财政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折算再担保金额的2.5‰给予再担保费用补贴。

2.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市县融资担保机构向所在地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当地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并出具意见后(由市县财政先行全额拨付资金),逐级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直接向经济和信息化厅申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将资金拨付相关市(州)财政局及省级融资担保机构。

3.申报材料。

(1)融资担保机构。资金申请报告及资金申请表(附件1-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真实性声明,以及能佐证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材料。

(2)申报市县。资金申请报告及资金申请表、当地财政部门拨付担保费用补贴资金的支付凭证。

(三)风险补助。

1.政策内容。

(1)中小企业贷款损失补助。金融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为我省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金融机构相应的贷款损失额的一定比例、单户企业不超过2000万元给予损失分担,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补助。

(2)应急转贷损失补助。鼓励市(州)、县(市、区)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产生的损失由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

2.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1)中小企业贷款损失补助。由金融机构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报,当地财政部门会同银保监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后(由市县财政先行全额拨付资金),逐级报送至四川银保监局,四川银保监局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审核后拨付相关市(州)财政局。

(2)应急转贷损失补助。由市(州)财政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向经济和信息化厅申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将资金拨付相关市(州)财政局。

3.申报材料。资金申请报告及资金申报表(附件1-5、1-6),反映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相关基础材料(反映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的损失情况的相关基础材料)、当地财政部门拨付风险补贴资金的支付凭证、真实性声明。

除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外,其余资金均由省级财政按月拨付,由市级相关部门于次月10日前(2020年1月和2月的资金一并在3月10日前)向相关省级部门进行申报,相关省级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次月15日前正式行文报至财政厅。各市(州)财政部门应于次月10日前将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情况(详见附件3)报送财政厅。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调。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要提高政治站位,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尽快拨付到位、发挥实效。

(二)强化主体责任。作为申报主体的市县财政、金融机构、相关企业应对其报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各级人民银行、经济和信息化、商务、银保监等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并承担审核主体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主动了解企业生产经营需求,搞好融资对接,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级人民银行、银保监要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企业融资需求、尽快放贷,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项资金审核部门要切实承担审核责任,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监测、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金融机构和企业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应当及时追回资金,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地方财政部门虚报材料或者挪用资金的,将追回已拨资金,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财政厅将适时对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开展绩效评价。

附件:1.资金申报审核表

     2.真实性声明

     3.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贴息情况统计表

     4.《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

     5.《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