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获证机动车检验机构: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暂行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现将2019年全省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和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任务安排

  对全省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检查通过两个层面进行,一是省局统一计划组织实施,二是各市(州)局根据实际情况对未列入省局抽检计划的机动车检验机构自行组织监督检查。省局执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经费由省局承担。

  (一)日常监督检查

  列入省局日常监督检查计划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受检机构名单见附件1),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省局计划执行。

  只有摩检线的机动车检验机构日常监督检查由各市(州)局组织,抽检比例不少于30%。

  各市(州)局于11月30日前上报省级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及检查结果。

  (二)专项监督检查

  1.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全省抽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35家,具体检查方案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9年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函〔2019〕294号)执行。

  2.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全省抽检机动车检安全技术检验机构25家。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组织机构、检验人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管理体系、检验过程等(时间2019年5月~10月)。

  二、检查方法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分类监管的基本要求,由检查执行单位具体组织实施,专项检查采取飞行检查的形式进行。

  各受检机构要积极配合接受检查,并先行组织开展自查整改。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接受检查的应于计划下达10日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后接受检查,但延后不得超过1个月,无故拒绝接受检查的视为不合格,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检查由行政监管人员带队执行,检查组人员可聘请专家参加。所有检查应通过国家认监委检验检测机构监管APP软件进行,检查结果对社会公开。

  三、工作要求

  (一)检查重点

  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都要把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作为重点检查事项,着重检查营运客车和货车的检验情况,特别是检查货车整备质量检测设备、检测系统,排查是否存在车辆替检、未实车检验、出具虚假报告等问题。

  (二)落实安全责任

  各级机动车检验机构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抓好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为抓手,持续深入开展 “大服务”、“大监管”活动。要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督导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检查、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分解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严肃查处篡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整治检测乱象,切实压实机动车检验机构安全主体责任。

  各机动车检验机构要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作业规程开展检验业务,坚决杜绝篡改、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对检查组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三)工作纪律

  检查组成员要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态度,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得由受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受检对象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

  联系人:王朝国,电话:028-86607618,19983130017

  

  附件:1.2019年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日常监督检查名单

  2.2019年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

  3.2019年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记录表

  4.2019年度资质认定获证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确认表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7日

  

 附件下载:川市监函〔2019〕669号关于开展2019年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pdf